一物數(shù)賣,就是同一出賣人就同一個動產(chǎn)或者不動產(chǎn)同時與兩個以上的買受人訂立買賣合同。一物數(shù)賣可以容納民法的全部內(nèi)容,任何一種制度都可以設計進來。這就是為什么一物數(shù)賣是每年必考的內(nèi)容。下面就通過解析2006年試卷三第91?93題,對一物數(shù)賣作一概括了解。算是對大家的交待。不過,只要能把這三個題目中的知識點搞清楚,就可確保在當年的司法考試中斬獲5分。這也就夠了。
典型真題
房地產(chǎn)開發(fā)企業(yè)甲急欲銷售其開發(fā)的某住宅區(qū)的最后1套別墅,遂打電話向乙、丙、丁發(fā)出售房要約,并聲明該要約的有效期為1個月。要約發(fā)出后第10日,甲與乙簽訂買賣合同并交付該別墅,乙支付了全部房款,但未辦理產(chǎn)權變更登記。第21日,甲與不知情的丙簽訂買賣合同并辦理了產(chǎn)權變更登記。第25日,甲又與不知情的丁簽訂了買賣合同。第26日,該別墅被意外焚毀。請回答1-3題。
1.下列關于甲、乙、丙之間關系的何種表述是正確的?(06年卷三91題一A)
A.甲、乙之間買賣合同有效
B.甲、丙之間買賣合同無效,因該合同損害乙的利益
C.甲不應向丙承擔不能交付房屋的違約責任,因為房屋系意外焚毀
D.丙應負擔房屋被焚毀的風險
[答案解析]①首應說明:因一物數(shù)賣(動產(chǎn)或者不動產(chǎn))聯(lián)通了合同法與物權法,內(nèi)涵豐富,牽涉眾多知識點,容易設計題目,且因范圍廣泛而蜩具難度。一物數(shù)賣遂成為出題人之最愛,為司法考試的保留項目。掌握一物數(shù)賣中經(jīng)常涉及的知識點,即可確保每年穩(wěn)得5分,固非虛言也,!
②《物權法》第15條規(guī)定:“當事人之間訂立有關設立、變更、轉讓和消滅不動產(chǎn)物權的合同,除法律另有規(guī)定或者合同另有約定外,自合同成立時生效;未辦理物權登記的,不影響合同效力。”這就是區(qū)分原則,基于法律行為的物權變動中,須區(qū)分物權變動效果的發(fā)生與法律行為的生效。據(jù)此,在甲、乙的房屋買賣合同中,因未給乙辦理過戶登記,不發(fā)生物權變動,乙尚未取得房屋的所有權,但不因此影響甲、乙買賣合同的成立與生效,因甲、乙已就房屋買賣合同的主要條款意思表示一致,應認定甲、乙買賣合同成立 并生效,故A選項正確。
③《商品房買賣合同解釋》第10條規(guī)定:“買受人以出賣人與第三人惡意串通,另行訂立商品房買賣合同并將房屋交付使用,導致其無法取得房屋為由,請求確認出賣人與第三人訂立的商品房買賣令同無效的,應予支持。”但題自交代,丙“不知情”,故甲、丙間不可能存在惡意串通。故B選項錯誤。
④《合同法》第107條規(guī)定:“當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義務或者履行合同義務不符合約定的,應當承枳繼續(xù)履行、釆取補救措施或者賠償損失等違約責任。”據(jù)此,除非法律另有特別規(guī)定,違約責任系無過錯責任。合同債務人不履行或者不適當履行合同義務的,無論債務人是否具有過錯,均應承擔違約責任。若當事人沒有約定免責事由,法定的免責事由僅限于不可抗力,意外事件不屬于免責事由。甲、丙的買賣合同有效,甲負有交付房屋并辦理過戶登記的合同義務,現(xiàn)甲因意外事件(房屋被意外焚毀)而不能履行交付房屋的義務,甲不能對丙免除違約責任。故C選項錯誤。
⑤ 《商品房買賣合同解釋》第11條規(guī)定:“對房屋的轉移占有,視為房屋的交付使用,但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房屋毀損、滅失的風險,在交付使用前由出賣人承擔,交付使用后由買受人承擔;買受人接到出賣人的書面交房通知,無正當理由拒絕接收的,房屋毀損、滅失的風險自書面交房通知確定的交付使用之日起由買受人承擔,但法律另有規(guī)定或者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本條是《合同法》第142條精神的延伸,存房屋買賣合同中,只要當事人沒有另行約定風險承擔的規(guī)則,自房屋交付時(是否辦理了過戶登記在所不問)風險發(fā)生轉移,故甲、丙的買賣合同中,因未完成交付,風險應由甲承擔,而不是丙承擔。故D選項錯誤。
2.下列關于甲、丁之間買賣合同的何種表述是正確的?(06年·卷三·92題一AD。原答案為ACD。答案變動的原因系《買賣合同解釋》第3條)
A.合同因欺詐而可撤銷
B.合同因自始履行不能而無效
C.合同因無權處分而效力待定
D.如果合同被撤銷,則甲應向丁承擔締約過錯責任
[答案解析]①《民通意見》第68條規(guī)定:“一方當事人故意告知對方虛假情況,或者故意隱瞞真實情況,誘使對方當事人作出錯誤意思表示的,可以認定為欺詐行為本題中,丁前面的定語“不知情的丁”就使得甲的行為符合欺詐的構成要件,甲、丁間的買賣合同因欺詐而可撤銷(《合同法》第54條),故A選項正確。
②須注意:在我國民法上,不存在合同自始履行不能的制度。主要原因在于,制定《合同法》時,立法者認為,一個獨立的履行不能制度并無存在的獨立價值,因此不作規(guī)定。在我國合同法上,對于學理上的履行不能,我們的處理規(guī)則是:(a)自始履行不能。按照重大誤解、欺詐、顯失公平、雙方虛假行為制度處理。(b)嗣后履行不能。按照風險負擔、情勢變更、違約責任制度處理。據(jù)此,B選項是錯誤的。再須注意:即使我們退一步說話,在來認履行不能制度的國家和地區(qū)(如德國、臺灣地區(qū)),自始履行不能的合同包括兩種:(a)自始客觀不能的合同;(b)自始主觀不能的合同。僅自始客觀不能的合同無效,而自始主觀不能的合同并非當然無效。本題中,甲、丁的買賣合同屬于自始不能(因簽訂買賣合同之前,已經(jīng)給丙辦理了過戶登記),但屬于主觀不能,而非客觀不能。故B選項還是錯誤。
③甲已經(jīng)給丙辦理了過戶登記,甲不再是所有權人,不再享有出賣房屋的處分權,甲將房屋出賣給丁的行為屬于無權處分。擔是,根據(jù)《買賣合同解釋》第3條,甲、丁的買賣合同有效?!顿I賣合同解釋》第3條屬于《合同法》第51條的例外。前已再三述及,此處不贅。故C選項錯誤。
④根據(jù)《合同法》第42條,甲在訂立合向過程中實施欺詐的行為屬于違反先合同義務的行為,若因此給丁造成合理信賴利益的損失,構成締約過失,應承擔賠樓丁遭受之合理信賴利益的損失。故D選項正確。
3.下列關于乙的權利義務的何種表述是正確的?(06年·卷三·93題一AC)
A.若房屋未焚毀,丙有權要求乙搬離房屋
B.若房屋未焚毀,法院應確認該房屋為乙所有
C.乙對房屋的占有為善意、自主占有
D.乙應向丙賠償因房屋焚毀而造成的損失
[答案解析]①根據(jù)《物權法》第34條的規(guī)定,返還原物請求權的構成要件有二:(a)請求人為物權人(所有權人、用益物權人或留置權人、質權人);(b)被請求人為(相對于請求權人而言的)現(xiàn)時的無權占有人。
②如前所述,甲、乙的買賣合同有效,因此乙基于有效買賣合同產(chǎn)生的債權占有房屋,是有權占有人,所以,在甲將房屋給丙辦理過戶登記之前,甲作為所有權人,是不能對乙行使返還原物請求權的。那么丙呢?甲給丙辦理過戶登記后,丙為房屋所有權人,乙雖為有權占有人,但乙是基于債權而占有。債權具有相對性,基于債權而取得的有權占有也具有相對性,乙對甲有權占有,但乙對丙屬于無權占有。故丙對乙享有返還原物請求權,故A選項正確。
③《物權法》第9條規(guī)定:“不動產(chǎn)物權的設立、變更、轉讓和消滅,經(jīng)依法登記,發(fā)生效力;未經(jīng)登記,不發(fā)生效力,但法律另有規(guī)定的除外。”甲一物二賣,債權具有平等性,甲出賣給乙和丙均屬有權處分,甲與乙、甲與丙間的買賣合同均屬有效,給丙辦理了過戶登記,丙取得房屋所有權,故B選項錯誤。
④善意占有,指無權占有人不知道也不應當知道自己的占有為無權占有。須注意:善意占有一定是無權占有,有權占有是談不上善意占有的。善意占有相對子惡意占有。自主占有,指以據(jù)為己有的意思而占有。自主占有人不需要是所有權人,只要以據(jù)為己有的意思而占有,就是自主占有。自主占有相對于他主占有。本題中,乙相對于丙為無權占有,但屬于善意占有,自主占有,故C選項正確。當然,C選項的表述有瑕疵,應加上一個限定,改為“相對于丙而言,乙對房屋的占有為善意、自主占有”。
⑤(《物權法》第244條規(guī)定:“占有的不動產(chǎn)或者動產(chǎn)毀損、滅失,該不動產(chǎn)或者動產(chǎn)的權利人請求賠償?shù)模加腥藨攲⒁驓p、滅失取得的保險金、賠償金或者補償金等返還給權利人;權利人的損害未得到足夠彌補的,惡意占有人還應當賠償損失。”須注意:該條僅調(diào)整無權占有,對于有權占有概不適用。還須注意:該條的規(guī)范內(nèi)容是,無權占有的標的物毀損、滅失的,無權占有人應返還代位物(保險金、補償金和賠償金),因為它們是現(xiàn)存的不當?shù)美?。沒有三金或者三金不足以彌補損失的,分三種情況處理:(a)善意、自主占有人,對標的物的毀損滅失無論是否具有過錯,均不承擔損害賠償責任;(b)惡意占有人,對標的物的級損、滅失,無論是否具有過錯,均要承擔損害賠償責任;(c)善意、他主占有人,超越假想的他主占有的權源造成損害的,承擔賠償責任;未超越假想的他主占有權源造成損害的,不承擔賠償責任。本題中,乙相對予丙為善意、自主占有人,無論是否具有過失均不承擔損害賠償責任,現(xiàn)房屋因為意外毀損滅失,乙并無過錯,更不承擔損害賠償責任。故D選項表述錯誤。
⑥題外話:這題目實在太帥了!至今仍為司法考試最高難度的題目,最為精致的題目,最為合格的題目。無出其右者。被老鐘譽為“十大樣板題”之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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