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違約定金的特點(★★★)
1.要式性。
定金合同屬于實踐合同。①定金合同從實際交付定金之日起生效。②實際交付的定金數額多于或者少于約定數額,視為變更定金合同;收受定金一方提出異議并拒絕接受定金的, 定金合同不生效。(參見:《擔保法》第90條;《擔保法解釋》第119條)。
2.文義性。
當事人須在定金合同中注明“定金”字樣或者約定“定金罰則才能成立定金合同。二者必居其一,否則不成立定金合同。對此,《擔保法解釋》第118條規定:“當事人交付留置金、擔保金、保證金、訂約金、押金或者訂金等,但沒有約定定余性質的,當事人主張定金權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典型真題
甲欲購買乙的汽車。經協商,申同意3天后簽訂正式的買賣合同,并先交1000元給乙, 乙出具的收條上寫明為“收到甲訂金1000元。” 3天后,甲了解到乙故意隱瞞了該車證照不齊的情況,故拒絕簽訂合同。下列哪一個說法是正確的?(03年·卷三·5題一B)(注意訂金聲定金。)
A.甲有權要求乙返還2000元并賠償在買車過程中受到的損失
B.甲有權要求乙返還1000元并賠償在買車過程中受到的損失
C.甲只能要求乙賠償在磋商買車過程中受到的損失
D.甲有權要求乙承擔違約責任
3.限額性。
定金的數額由當事人約定,但不得超過主合同標的額的20%。超過部分不產生定金的效 力。(參見《擔保法》第91條;《擔保法解釋》第121條)
典型真題
甲公司與乙公司簽訂了一份手機買賣合同,約定:甲公司供給乙公司某型號手機1,000 部,每部單價1,000元,乙公司支付定金30萬元,任何一方違約應向對方支付合同總價款30%的違約金。合同簽訂后,乙公司向甲公司支付了 30萬元定金,并將該批手機轉售給丙公司,每部單價1,100元,指明由甲公司直接交付給丙公司。但甲公司未按約定期間交貨。請回答問題。
關于返還定金和支付違約金,乙公司向甲公司提出請求,下列表述正確的是:(10年·卷三·91題—D)
A.請求甲公司雙倍返還定金60萬元并支付違約金30萬元
B.請求甲公司雙倍返還定金40萬元并支付違約金30萬元
C.請求甲公司雙倍返還定金60萬元或者支付違約金30萬元
D.請求甲公司雙倍返還定金40萬元或者支付違約金30萬元
[答案解析]①合同的標的額為100萬元,約定的定金為30萬元,超過了20%。超過的10萬元不產生定金的效力,不適用定金罰則。②根據《合同法》第116條,違約金與定金只能擇一適用。③若乙公同選擇適用定金罰則,只有20萬元產生效力,乙有權請求甲返還定金40萬無,還有10萬元應抵作價款或者作為不當得利返還。
(二)違約定金的效力(★★★)
1.定金罰則的“典型適用”(《擔保法》第89條)。
(1)定金罰則“典型適用”的構成要件。
①主合同有效;
②定金合同有效;
③義務人根本違約(即因一方的違約行為導致合同目的不能實現);
④不存在不可抗力等抗辯事由。
(2)定金商則“典型適用”的規則。
①給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約定的債務的,無權要求返還定金;
②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約定的債務的,應當雙倍返還定金。
2.定金罰則的“非典型適用”。
《擔保法解釋》第120條第2款規定:“當事人一方不完全履行合同的,應當按照未履行部分所占合同約定內容的比例,適用定金罰則。”
例甲、乙約定,甲向乙出售汽油1000噸,乙支付了 100萬元定金。后甲只能交付700噸汽油,乙也予以接受。①應按比例適用定金罰則。②甲不能履行的部分占總標的額的30%, 100萬的定金中,僅30% (30萬元)適用定金罰則(由甲雙倍返還),其余的70萬元不適用定金罰則,作為不當得利返還給乙。故:甲應當返還乙的總金額(定金罰則加上作為不當得利返還的部分)為:60萬元+70萬元=130萬元。
3.不適用定金罰則的三種情形(《擔保法解釋》第122條)。
①因不可抗力不履行合同義務;
②因薏外事件不履行合同義務(表明定金責任均為過錯責任);
③雙方違約的(適用定金罰則無意義)。
4.違約金與定金不得并用(《合同法》第116條)。
①《合同法》第116條所指的定金應當屬于“賠償性違約定金”,不可與違約金并用。②若當事人特別約定其定金屬于“懲罰性違約定金”,可以和違約金并用。
③無特別約定的,推定為“賠償性違約定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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