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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務員考試法律常識之民法:連環買賣
發布時間:2017-09-27 08:45:26    |    發布人: 博學教育    |    點擊次數: 2993

    買賣,指就同一個標的物,甲出賣給乙,乙又出賣給丙,丙再出賣給丁。如此等等,不一而足。連環買賣的重要性弱于一物數賣。但近幾年出題人似乎下定了決心,一定要拼命考這個知識點。下面就通過解析2008年試卷三第94?96題,一窺連環買賣的廬山真面目。算是對大家的交待。


典型真題


    甲繼承了一套房屋,在辦理產權登記前將房屋出賣并交付給乙,辦理產權登記后又將該房屋出賣給丙并辦理了所有權移轉登記。丙受丁脅迫將房屋出賣給丁,并完成了移轉登記。丁旋即將房屋出賣并移轉登記于戊。請甸答1?3題。


1.在辦理繼承登記前,關于甲對房屋的權利狀態,下列選項正確的是: (08·卷三·94題,ABCD;公布答案為ACD)


A.甲已經取得了該房屋的所有權


B.甲對該房屋的所有權不能對抗善意第三人


C.甲出賣該房屋未經登記不發生物權效力


D.甲可以出租該房屋


[答案解析]①《物權法》第29條規定:因繼承或者受遺贈取得物權的,自繼承或者受遺贈開始時發生效力。因繼承取得物權的,自繼承開始時(即被繼承人死亡時)發生物權變動的效果,被繼承人取得遺產的所有權,不動產不需要登記,動產不需要交付。故A選項正確。還須注意:若只有一個繼承人,該繼承人取得獨立的所有權;若繼承人為兩人以上,在遺產分割前,兩個以上的繼承人對遺產形成共同共有。

《物權法》第31條規定:依照本法第28條至第30條規定享有不動產物權的,處分該物權時,依照法律規定需要辦理登記的,未經登記,不發生物權效力。該條的規范意旨是:依照《物權法》第2830條取得不動產物權的,無須登記即可發生物權變動,但未經登記(宣示登記)的不動產物權欠缺處分權,未經登記不得處分,處分的不發生物權變動的效力(但不影響處分合同的效力)。故C選項正確。另外,《物權法》第31條的處分一詞不包括出租,故D選項正確。

關于物權變動中登記的效力,本題的出題人采三分法,認為物權變動中登記的效力分為三種:(a)形成力(登記為物權變動的生效要件),如不動產買賣的過戶登記、不動產贈與的過戶登記、不動產抵押的設權登記、建設用地使用權的設權登記和移轉登記。(b)對抗力(即登記使物權變動產生對抗效力),如土地承包經營權的設權登記和移轉登記、地役權的設權登記、動產抵押登記等。(c)處分力(即未經登記不得處分),如《物權法》第31條規定的宣示登記,不僅如此,出題人進一步認為,物權變動中登記的對抗力與處分力屬于并列關系,即未辦理《物權法》第31條規定的宣示登記的,僅發生已經取得的不動產物權欠缺處分力,但不影響已經取得的不動產物權具有對抗善意第三人的效力。但這是不正確的。事實上,產生對抗力的登記與產生處分力的登記屬于交叉關系。本題中,甲已經基于繼承取得房屋所有 權,但如果尚未辦理過戶登記,甲的未登記所有權照樣缺乏對抗善意第三人的效力(這是德國、日本的通說)。因此,B選項正確。


2.關于甲、乙、丙三方的關系,下列選項正確的是:(08?卷三? 95題一BD)


A.甲與乙之間的房屋買賣合同因未辦理登記而無效


B.乙對房屋的占有是合法占有


C.乙可以訴請法院宣告甲與丙之間的房屋買賣合同無效


D.丙已取得該房屋的所有權:


[答案解析]①根據《物權法》第31條,甲未經登記處分該房屋所有權的,僅不發生物權效力,但不因此影響甲、乙間房屋買賣合同的效力。同時,《物權法》第I5條規定:當事人之間訂立有關設立、變更、轉讓和消滅不動產物權的合同,除法律另有規定或者合同另有約定的外,自合同成立時生效;未辦理物權登記的,不影響合同效力。該條確立了基于法律行為不動產物權變動的區分原則。即未經登記不發生不動產物權變動的效果,但不因此影響合同的效力。故A選項錯誤。

乙基于有效的房屋買賣合同占有房屋,對房屋享有占有的債權,乙對房屋的占有為有權占有、合法占有。故B選項正確。

我國法律不禁止一房數賣,所有權人一房數賣的,原則上數個買賣合同均有效。在本題中,因甲尚未給乙辦理房屋的過戶登記,甲仍為房屋的所有權人,甲再將房屋出賣丙的行為屬于有權處分,又不存在合同無效的其他事由(如:惡意串通),甲、丙的房屋買賣合同亦屬有效。故C選項錯誤。

《物權法》第9條規定:不動產物權的設立、變更、轉讓和消滅,經依法登記,發生效力;未經登記,不發生效力,但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據此,甲、丙的買賣合同有效,甲對房屋有出賣的處分權,又給丙辦理了房屋過戶登記,丙已經取得房屋所有權,故D選項正確。


3.關于戊的權利狀態,下列選項正確的是:(08?卷三? 96題一AD)


A.戊享有該房屋的所有權      B.戊不享有該房屋的所有權


C.戊原始取得該房屋的所有權  D.戊繼受取得該房屋的所有權


[答案解析]①丙、丁、戌之間的法律關系:(a)丙受丁脅迫將房屋出賣給丁,根據《合同法》第54條的規定,丙、丁間的房屋買賣合同屬于可撤銷的合同。但是,可撤銷的合同被撤銷的,合同自始無效;但是,可撤銷的合同在撤銷之前已經成立并生效。題目沒有說丙撤銷了該房屋買賣合同,因此,丙、丁間的房屋買賣合同有效,丙又給丁辦理了房屋的過戶登記,丁取得房屋所有權。(b)丁旋即將房屋出賣并移轉登記于戊,丁作為所有權人將房屋出賣給戊,屬于有權處分,丁、戊間的房屋買賣合同亦屬有效,且辦理了過戶登記,戊已經取得房屋所有權。故A選項正確;B選項錯誤。

所謂物權的原始取得,指非依他人既存的權利而取得物權。主要包括:(a)添附(加工、附合、混合);(b)先占;(c)善意取得;(d)收取孳息(天然孳息與法定孳息);(e)合法建造房屋;(f)生產;(g)沒收、征收。

所謂物權的繼受取得,指基于他人既存的權利而取得物權。繼受取得分兩類:(a)移轉的繼受取得,指就他人的物權依原狀而取得。如:通過買賣或贈與受讓所有權;通過繼承或受遺贈取得物權。(b)創設的繼受取得,指在他人的物上設立用益物權或者擔保物權。如:在土地所有權上設立土地承包經營權、建設用地使用權、地役權;在動產上設立質權或者抵押權。本題中,戊基于與丁之間有效的買賣合同取得房屋所有權,屬于移轉的繼受取得,不是原始取得。故C選項錯誤;D選項正確。

題外話:若將題目更改一下,戊就有可能原始取得。比如,我們可以將題目改成:丙給丁辦理過戶登記后不久,其起訴撤銷該房屋買賣合同,法院判決支持了丙的訴訟請求,丁接到生效的判決書后,旋即將房屋以市場價格出售給不知情的戊,并辦理了過戶登記。這樣,丁實施的就是先權處分,但戊符合善意取得的構成要件,戊善意取得房屋所有權,而善意取得屬于原始取得(還應注憙:善意取得在德國和臺灣地區是繼受取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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