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實體法上的效果,由次債務人向債權人履行其對債務人所負義務,債務人對債權人、次債務人對債務人的債務在對等額內消滅。
2.訴訟法上的效果。債權人勝訴的:
(1)訴訟費用由次債務人負擔,從實現的債權中優先支付(《合同法解釋(一)》第19 條)
(2)其他必要費用(律師費用、差旅費),由債務人負擔(《合同法》第73條)。
典型真題
甲對乙享有2006年8月100到期的六萬元債權,到期后乙無力清償。乙對丙享有五萬元債權,清償期已屆滿七個月,但乙未對丙采取法律措施。乙對丁還享有五萬元人身損害賠償請求權。后乙去世,無其他遺產,遺囑中將上述十萬元的債權贈與戊。對此,下列啷些選項A正確的?(10年·卷三·58題一AB)
A.甲可向法院請求撤銷乙的遺贈
B.在乙去世前,甲可直接向法院請求丙向自己清償
C.在乙去世前,甲可直接向法院請求丁向自己清償
D.如甲行使代位權勝訴,行使代位權的訴訟費用和其他費用都應該從乙財產中支付
[答案解析]①A選項考債權人撤銷權。根據《合同法》第74條,甲可行使債權人撤銷權,起訴撤銷乙的遺贈。故A選項正確。②B選項、C選項涉及代位權。對于債務人乙對次債務人丙享有的5萬元債權,債權人甲可行使代位權。同時,《合同法解釋(一)》第20條規定:“債權人向次債務人提起的代位權訴訟經人民法院審理后認定代位權成立的,由次債務人向債權人履行清償義務,債權人與債務人、債務人與次債務人之間相應的債權債務關系即予消滅。”故B選項正確。③根據《合同法解釋(一)》第12條,乙對丁享有的5萬元人身損害賠償請求權系專屬于債務人自身的債權,不得成為代位權的客體,故債權人甲無權對丁行使代位權。故C選項錯誤。④《合同法》第73條第2款規定,債權人行使代位權的必要費用,由債務人負擔。《合同法解釋(一)》第19條規定:“在代位權訴訟中,債權人勝訴的,訴訟費用由次債務人負擔,從實現的債權中優先支付。”據此,債權人提起代位權訴訟勝訴的,訴訟費用由次債務人負擔;其他必要費用(律師費用、差旅費),由債務人負擔。故D選項錯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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