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構成要件(★★★)
相關法條
《合同法》
第74條 因債務人放棄其到期債權或者無償轉讓財產,對債權人造成損害的,債權人可以請求人民法院撤銷債務人的行為。債務人以明顯不合理的低價轉讓財產,對債權人造成 損害,并且受讓人知道該情形的,債權人也可以請求人民法院撤銷債務人的行為。
撤銷權的行使范圍以債權人的債權為限。債權人行使撤銷權的必姜費用,由債務人負擔。
《物權法》
第195條第1款 債務人不履行到期債務或者發生當事人約定的實現抵押權的情形,抵押權人可以與抵押人協議以抵押財產折價或者以拍賣、變賣該抵押財產所得的價款優先受償。協議損害其他債權人利益的,其他債權人可以在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撤銷事由之曰起1年內請求人民法院撤銷該協議。
《合同法解釋(二)》
第18條 債務人放棄其未到期的債權或者放棄債權擔保,或者惡意延長到期債權的履行期,對債權人造成損害,債權人依照合同法第74條的規定提起撤銷權訴訟的,人民法院應當支持。
第19條 對于合同法第74條規定的“明顯不合理的低價”,人民法院應當以交易當地一般經營者的判斷,并參考交易當時交易地的物價部門指導價或者市場交易價,結合其他相關因素綜合考慮予以確認。
轉讓價格達不到交易時交易地的指導價或者市場交易價70%的,一般可以視為明顯不合理的低價;對轉讓價格高于當地指導價或者市場交易價30%的,一般可以視為明顯不合理的高價。
債務人以明顯不合理的高價收購他人財產,人民法院可以根據債權人的申請,參照合同法第74條的規定予以撤銷。
(如上圖。假設甲系債權人,乙系債務人,丙系受益人或受讓人。)債權人甲之撤銷權成立的構成要件有二(或者三):
①債權人對債務人的債權合法、有效(注意:無須到期)。
②債務人負擔債務之后,實施的財產行為損害債權人的債權。
③若債務人的行為系有償行為,需要債務人、受益人或受讓人具有惡意。
下面對債權人撤銷權成立的構成要件略作解釋:
1.債權人對債務人的債權合法、有效(注意:無須到期)。
(1)甲對乙的債權必須成立于乙實施處分行為“之前”。若在乙處分財產之行為發生在甲對乙的債權成立“之后”,甲無債權人撤銷權。原因:債權人撤銷的功能在于恢復債務人的責任財產,而不在于增加債務人的責任財產(見例1)。
(2)甲對乙享有提供勞務之債權,甲不得行使撤銷權。①因為勞務之債的履行不需要責任財產的擔保,乙處分其財產的,不會對其向甲提供勞務的義務產生損害。②當然,如果乙對甲違約,乙向甲提供勞務的債務轉化為損害賠償之債后,在符合條件時,甲的債權人撤銷權可成立(見例2)。
(3)甲對乙的債權“無須”到期。這是債權人撤銷權與代位權在構成要件上區別之一。
例1甲將自己的房屋(市價400萬元)以100萬元的價格出賣給自己的救命恩人乙,交付了房屋,且辦理了過戶登記。此后,甲因為經營需要,向丙借款200萬元。不料甲經營失敗,顆粒無收,因此無力償還對丙的200萬元借款及利息。①丙無權撤銷甲、乙間的房屋買賣合同。因為甲將房屋以低價出賣給乙的行為發生在甲向丙借款之前。②債權人撤銷權的功能在于恢復債務人的責任財產,而不在于增加債務人的責任財產。③債權人有權撤銷的債務人之處分行為必須發生在債務人對債權人負擔債務之后,而不能在此之前。
例2 2014年10月1日,甲培訓學校與乙約定:“乙于2015年7月7日至7月15日為甲講授司法考試民法培訓課程,日課時6小時,日課酬5000元。”因失戀,乙于2015年6月1日將其全部財產贈與丙。贈與后的乙家徒四壁、空空如也。①甲無權撤銷乙、丙的贈與合同。因乙對甲負擔的為提供勞務的債務,該債務的履行無須責任財產。②假設乙違約(未按期為甲上課),甲對乙享有5萬元的損害賠償請求權。乙于2015年8月1日將其全部財產贈與丙。贈與后的乙家徒四擘、空空如也。則甲有權撤銷乙、丙的贈與合同。因乙對甲的債務已經轉化為金錢債務。
2.債務人負擔債務之后,實施的財產行為損害債權人的債權。
(1)乙對甲負擔債務之后,實施了財產上處分行為,包括八種行為:①放棄到期債權。②放棄其未到期的僨權。③無償贈與財產(包括贈與、遺贈)。④以明顯不合理的低價轉讓財產。所謂“明顯不合理的低價”,由人民法院綜合各種情況判斷,一般而言,指轉讓價格達不到交易時交易地的指導價或者市場交易價70%。⑤債務人以明顯不合理的高價收購他人財產。所謂“明顯不合理的高價”,指轉讓價格髙于當地指導價或者市場交易價30%。⑥放棄債權擔保。指債務人放棄自己的擔保物權或者擔保債權。⑦惡意延長到期債權的履行期。⑧債務人將自己的財產抵押,抵押權人實現抵押權時,債務人與抵押權人協議將抵押財產以明顯不合理的低價抵償債務。
(2)乙的行為損害了甲的債權。判斷損害的標準,采用“債務超過說”,實施處分財產的行為后,乙剩余的其他財產不足以清償對甲負擔的債務(見例3)。
(3)乙處分財產的行為與甲的債權受到損害有“因果關系”。就是說,如果乙實施處分行為時尚有“足夠”的財產清償債務,后來因其他原因(如物價上漲、自然災害)導致乙的財產不足以清償其對甲負擔的債務,甲無債權人撤銷權(見例4)。
(4)乙對甲負擔債務之后,實施的身份行為(如結婚、收養子女)即使損害了甲的債權,甲亦無債權人撤銷權。原因:身份行為涉及乙的人格尊嚴。
(5)乙對甲負擔債務之后,拒絕接受贈與、拒絕第三人代為清償債務等行為即使損害了甲的債權,甲亦無債權人撤銷權。原因:債權人撤銷權的功能僅在于恢復債務人的責任財產(保持債務人原有的資力),而非增加債務人的責任財產。
例3甲將一套房屋按照市場價格出賣給乙,價款400萬元,交付了房屋,但沒有辦理過戶登記。此后,甲又將房屋以100萬元的價格出賣給丙,并給丙辦理了過戶登記。經查,此時甲在銀行的存款尚有800余萬元。①甲將房屋出賣給丙,并給丙辦理過戶登記的行為損害了乙對甲的債權。并且甲出賣給丙的價格明顯低于市場價格。②但是,乙卻不能行使債權人撤銷權,撤銷甲、丙間的買賣合同。為何?③作為債權人撤銷權構成要件的“損害債權人債權”,采用的是“債務超過說”,即債務人實施處分行為后,其財產不足以清償對債權人的債權。而本例中,甲實施處分行為后,甲剩余的財產足以對乙承擔違約損害賠償責任。所以乙不享有債權人撤銷權。
例4甲向乙借款500萬元。此后,甲向丙贈與600萬元,甲又免除了對丁的400萬元債權。又過了一段時間,因為股市狂跌,導致甲持有的市值2億元的股票貶值為30萬元。禍不單行的是,甲遭到綁架,個人財產全部用來向綁匪支付了贖金9000萬元。雙重打擊致使甲無力償還對乙的500萬元借款本息。①甲對丙、丁的無償處分行為發生在甲對乙負擔500萬元債務之后,但是,乙不能撒銷甲對丙、丁的無償處分行為。②因為,乙對甲的債權遭受損害與甲對丙、丁的無償處分行為無因果關系。
放棄繼承vs債權人撤銷權 債務人對債權人負擔債務后,放棄繼承權,并因此損害其債權人之債權的,債權人可否行使債權人撤銷權,撤銷債務人放棄繼承權的行為?對此素有爭議。司法考試中,筆者建議按我國實務中的做法判斷。 (1)通說觀點是,債權人無權撤銷。原因在于,債權人撤銷權之功能在于恢復債權人的責任財產,而非增加債務人的責任財產。債權人放棄繼承權,僅導致未增加其責任財產的后果,而未導致減少其責任財產的后果。〔可參見王澤鑒著:《民法學說與判例研究》(第四冊)第233頁,北京大學出版社。〕 (2)我國實務。《繼承法意見》第46條規定:“繼承人因放棄繼承權,致其不能履行法定義務的,放棄繼承權的行為無效。”實務中做法不一:有的認定放棄繼承權的行為無效;②有的認可債權人有權輯銷倩務人放棄繼承權的行為。
3.若債務人的行為系有償行為,需要債務人、受益人或受讓人具有惡意。所謂的“惡意”,采用“觀念主義”而非“意思主義”予以確定,指只要乙或者丙知道其行為將導致乙的責任財產減少,并有害于一般債權人的債權即可,不要求乙或者丙明知將損害特定債權人甲的債權,亦即不要求具有詐害特定債權人甲的故意。
典型真題
甲公司在2011年6月1日欠乙公司貨款500萬元,屆期無力清償。2010年12月1日,甲公司向丙公句贈送一套價值50萬元的機器設備。2011年3月1曰,甲公司向丁基金會捐贈50萬元現金。2011年12月1日,甲公司向戊希望學校捐贈價值100萬元的電腦。甲公司的3項贈與行為均尚未履行。下列哪一選項是正確的?(12年·卷三·15題一C)
A.乙公司有權撤銷甲公司對丙公司的贈與
B.乙公司有權撤銷甲公司對丁基金會的捐贈
C.乙公司有權撤銷甲公司對戌學校的捐贈
D.甲公司有權撤銷對戊學校的捐贈
[答案解析]①債權人有權(依照債權人撤銷權)撤銷的債務人的處分行為,須發生在債務人對債權人負擔債務之后,而不能發生在債務人對債權人負擔債務之前。A選項中,甲公司對丙公司贈與價值50萬元機器設備的行為發生在甲對已負擔債務之前,乙公司無權撤銷。故A選項錯誤。同理,B選項中,甲公司對丁基金會的捐贈行為也發生在甲對乙負擔債務之前,乙公司無權撤銷。故B選項錯誤。②《合同法》第186條規定:“贈與人在贈與財產的權利轉移之前可以撤銷贈與。具有救災、扶貧等社會公益、道德義務性質的贈與合同或者經過公證的贈與合同,不適用前款規定。”甲公司向戊希望小學的贈與屬于具有社會公益性質的贈與合同,贈與人甲公司不享有任意撤銷權。故D選項錯誤。③C選項中,雖贈與人甲不享有任意撤銷權,但甲公司向戊希望小學的贈與行為損害到乙的債權,并符合債權人撤銷權的構成要件,乙公司有權行使債權人撤銷權,撤銷甲公司向戊希望小學的贈與合同。故C選項正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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