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根據《城鎮房屋租賃合同解釋》第3、4、15、16條,下列房屋租賃合同無效:
①就未取得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或者未按照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的規定建設的房屋所訂立的租賃合同無效(但在一審法庭辯論終結前取得許可證或者經批準的,有效)(《城鎮房屋租賃合同解釋》第3條);
②就未經批準建設的臨時建筑所訂立的租賃合同無效(但在一審法庭辯論終結前經批準的,有效)(《城鎮房屋租賃合同解釋》第4條);
③房屋租賃合同的合法轉租,轉租期限超過承租人剩余期限的,超過部分無效(但出租人與承租人另有約定的除外)(《城鎮房屋租賃合同解釋》第15條)。
④房屋租賃合同的非法轉租,轉租合同無效(但自出租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之日起6個月內未提出異議的,有效)(《城鎮房屋租賃合同解釋》第16條)。
2.房屋租賃合同無效時的處理。
①房屋已交付使用的,出租人有權請求無權占有人返還房屋(請求權基礎既可以是返還原物請求權,也可以是不當得利返還請求權);
②房屋已交付使用的,出租人有權請艱承租人參照合同約定的租金標準支付房屋占有使用費(請求權基礎為不當得利請求權,已經發生的對房屋的占有使用不能返還,返還相當于租金的價額)(《城鎮房屋租賃合同解釋》第5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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