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承諾的構成要件(《合同法》第21、23、28、31條)(★★★)
1.承諾的構成要件有五:
(1)承諾只能由受要約人(其他人無承諾資格)作出。
(2)承諾必須向要約人作出承諾的通知(例外:根據交易習慣或要約要求作出承諾的行 為——意思實現)。
(3)承諾的內容應當與要約的內容一致(①根據《合同法》第30條,承諾人對要約的內容作出實質性變更的,承諾無效,只能視為新的要約;②根據《合同法》第31條,承諾人對要約的內容作出非實質性變更的,除非要約人及時表示反對或者要約表明承諾不得對要 約作出任何變更的,承諾有效,合同的內容以承諾的內容為準)(見例1)。
(4)承諾必須在承諾期限內到達要約人(①根據《合同法》第28條,承諾期間屆滿后, 承諾才到達的,為承諾的遲到,無效,視為新的要約;②《合同法》第29條規定,承諾人于承諾期間作出承諾的通知,按照通常情形能夠及時到迖要約人,但因其他原因承諾到達要約人時超過承諾期限的,為承諾的遲延,除非要約人及時通知受要約人不受承諾的約束,該承諾有效。
(5)承諾必須表明受要約人決定與要約人訂立合同(具有受拘束的意思)(見例2)。
例1甲公司向乙農場發了一份訂購棉花的要約,關于甲、乙履行合同的期限,要約均用“農歷某月某日”表明。乙給甲發出的承諾于承諾期限內到達,表示完全向意甲的要約,但乙在承諾中將要約中提出的甲、乙的履行期限均改為“與農歷對應的”“公歷的某月某日”。①《合同法》第 30條規定,受要約人對要約的內容作出實質性變更的,為新要約。有關合同標的、數量、質量、價款或者報酬、履行期限、履行地點和方式、違約責任和解決爭議方法等的變更,是對要約內容的實質性變更。②乙雖在承諾中將履行期限由“農歷計算法”改為“公歷計算法”,但履行期限并未變更,乙的承諾未對要約作出實質性變更。乙的承諾有效。
例2 4月1日,甲給乙寫信說“把我的A房屋以300萬元的價格出賣給你。”乙當日回信說:“如果我老婆沒意見,就這么辦。”4月3日,乙給甲發短信說:“那個事,我老婆沒意見。”①乙4 月1日的回信不構成承諾,因無受拘束的意思。②乙4月3日的回信構成承諾,甲、乙的買賣合同于4月3日成立。
2.承諾期限的確定。承諾必須在承諾的期限內到達。
(1)要約確定了承諾期限的,依照該期限。
(2)要約未確定承諾期限的,雙方又未約定的,分兩種情況:
①以對話方式作出的要約,相對人應“即時”承諾。所謂“即時”,指客觀上可能的迅速。比如,以電話為要約,電話突然中斷,馬上再撥通而為承諾,應認為即時祚出承諾。再如申邀乙至餐館就餐并磋商合同,甲在席間提出要約,乙在離席前作出承諾的,也應認為系即時承諾(見例3)。
②以非對話方式作出的要約:承諾應當在合理期限內到達(該合理期限的起算:自信件載明的日期(或郵戳日)或者電報發出之日或者傳真(快速方式)到達之日開始計算)。
例3甲、乙吃飯時,甲對乙說這個手機5000元賣給你,你看怎樣?”乙顧左右而言他,到分手時一直未作反應。3天后,乙給甲發傳真表示同意,甲未置可否。①甲以對話方式給乙發出要約,甲未確定承諾期限,雙方又未約定承諾期限,乙應即時承諾。②乙的承諾3天后到達,屬于遲到的承諾。承諾無效,視為新的要約。甲、乙的買賣合同尚未成立。
(二)承諾的生效(★★★)
《合同法》第25條規定:“承諾生效時合同成立。”除非法律另有規定,承諾生效時,合同成立。承諾生效的時間因承諾方式的不同而不同:
1.以對話方式承諾。受要約人以對話方式(相對人可以同步受領。如當面談話、打電話、將書面的意思表示當面交給對方等)作出承諾的,自要約人“了解”承諾內容時,承諾生效。
2.以非對話的通知方式承諾。以通知方式承諾的,通知到達要約人時承諾生效。所謂 “到達”,指到達要約人控制的范圍,要約人具有知悉可能性,要約人事實上是否知悉,在所不問。
3.采用數據電文方式承諾。采用數據電文方式承諾的,要約人指定特定系統接收數據電文的,承諾進人該特定系統時生效;要約人未指定特定系統的,承諾自進人要約人的任何系統的首次時間生效。
4.意思實現。當事人以非對話方式訂立合同,根據交易習慣或者要約的要求承諾不需要通知的,受要約人可以通過作出特定的行為來承諾(如向自動售貨機投幣購物;再如當事人之間有系列交易,沒有交易的承諾均未作通知;等等)。自作出承諾的行為時,承諾生效。所作出的“承諾的行為”,通常是履行行為,如預付價款、將訂購的貨物投郵、裝運貨物、在工地上開始施工等。
5.以單純的沉默作出承諾。締約當事人雙方事前約定承諾可以沉默方式作出的,承諾期間屆滿,受要約人未作任何表示的,視為作出承諾,承諾期間屆滿之日為承諾生效之日。
(三)承諾的撤回.《合同法》第27條)(★★)
1.承諾的通知發出后,承諾人可以反悔,方法是撤回承諾,要求有二:①發出撤回的通知;②撤回的通知先于承諾或者與承諾同時到達要約人。
2.承諾撤回的效力:阻止了承諾生效,合同未成立。
3.須注意:承諾只能撤回,但承諾不可撤銷。因為承諾生效后,合同就成立了,此時如欲“干掉”合同,只能解除或者撤銷合同。
甲公司于6月5日以傳真方式向乙公司求購.一臺機床,要求“立即回復”。乙公司當日回復“收到傳真”。6月10日,甲公司電話催問,乙公司表示同意按甲公司報價出售,要其于6 月15日來人簽訂合同書。6月15日,甲公司前往簽約,乙公司要求加價,未獲同意,乙公司遂拒絕簽約。對此,下列哪一種說法是正確的?(05年·卷三·11題一D)
A.買賣合同于6月5日成立
B.買賣合同于6月10日成立
C.買賣合同于6月15日成立
D.甲公司有權要求乙公司承擔締約過失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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