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提供格式條款一方的提示與說明義務(★★)
1.提示與說明義務的內涵。提供格式條款的一方,對于免除或者限制自己責任的格式條款,應采取足以引起對方注意的方式提請對方注意,并依照對方的要求作出說明(《合同法》第39條;《合同法解釋(二)》第6條)。
2.違反提示與說明義務的法律后果。
(1)該免責或限制責任的格式條款巳經訂人合同,成為合同的內容。
(2)對方享有撤銷權,有權撤銷該格式條款。撤銷后,僅該格式條款無效(《合同法解 (二)》第9條)。
(3)若未提請注意的格式條款具有《合同法》第40條規定的無效事由,該格式條款自始無效(沒有必要撤銷了)(《合同法解釋(二)》第10條)。
(二)格式條款的無效(《合同法》第40條)(★★)
已經訂入合同的格式條款,具有《合同法》第52條、第53條規定情形的,格式條款無效。提供格式條款的一方免除其責任、加重對方責任、排除對方主要權利的,該格式條款亦無效:
1.“免除其責任”。指提供格式條款的一方不合理、不正當地免除其依照法律應當負有的強制性法定義務。例如,以格式條款作出的下列免責應屬無效;“本店對所銷售的新手機一律不承擔三包責任”、“消費金額100元以下,謝絕出具發票”、“存款被人冒領,本行不承擔責任”。
2.“加重對方責任”。指格式條款含有對方當事人在通常情況下不應當承擔的義務。例如,規定消費者對不可抗力發生的后果也應承擔責任;規定消費者承擔超乎常理的違約金或損害賠償金(“偷一罰十”)。
3.“排除對方主要權利”。指排除對方按照“合同的性質”通常應當享有的“主要”權利。例如,經營者在格式條款中規定,消費者對受領的具有嚴重瑕疵的標的物只能請求修理或更換,不能解除合同或者請求減少價金,亦不能請求損害賠償。再如,格式條款規定消費者在發生糾紛時只能與經營者協商解決,而不能提起訴訟或仲裁。又比如對普通商品規定“商品離柜,概不退換”的格式條款。
(三)格式條款的解釋(《合同法》第41條)(★★)
對格式條款的理解發生爭議時,順序依照下列規則確定格式條款的含義:
1.非格式條款優先。格式條款和非格式條款不一致的,優先采用非格式條款。
2.對格式條款的理解發生爭議的,按照通常理解予以解釋。
3.依照通常解釋該格式條款具有兩種以上含義的,應當作出不利于提供格式條款一方的解釋。
典型真題
劉某提前兩周以600元訂購了海鷗航空公同全價1000元的六折機票,后因臨時改變行程,劉某于航班起飛前一小時前往售票處辦理退票手續,海鷗航空公司規定起飛前兩小時內退票按機票價格收取30%手續費。下列哪一選項是正確的?(08年·四川卷三·7題一C)
A.退票手續費的規定是無效格式條款
B.劉某應當支付300元的退票手續費
C.劉某應當支付180元的退票手續費
D.航空公司只能收取退票的成未費而不能收取手續費
[答案解析]該格式條款雖加重了對方責任,但屬于合理加重,格式條款有效。本題另一個考點是:格式條款的解釋規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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