相關法條
《合同法》
第66條 當事人互負債務,沒有先后履行順序的,應當同時履行。一方在對方履行之前有權拒絕其履行要求。一方在對方履行債務不符合約定時,有權拒絕其相應的履行要求。
1.同時履行抗辯權構成要件(四個)
(1)雙方當事人因“同一雙務合同”互負債務(見例1至例4);
(2)雙方的債務沒有履行的先后順序(見例5);
(3)雙方債務的履行期均巳屆至;
(4)請求履行的一方未履行自己的義務或者履行不適當。
例1甲、乙訂立的委托合同約定乙免費為甲打官司,但未約定雙方履行的順序。①問:若乙請求甲預付差旅費等必要費用,甲能否以乙尚未履行處理事務的義務為由,對乙主張同時履行抗辯權?②答:不能。③原因:甲、乙間成立的是無償委托合同,系單務合同,不是雙務合同。甲向乙支付必要費用的義務與乙處理委托事務的義務不屬于對待給付義務,甲不能對乙主張同時履行抗辯權。
例2甲向乙高價出售“名馬”一匹。甲已經向乙交付了該馬,但未按照約定向乙交付該馬的血統證明和獲獎證書,若甲請求乙支付價款,乙能否對甲主張同時履行抗辯權?①甲向乙交付馬的義務,以及乙向甲支付價款的義務,均系主給付義務,彼此可成立同時履行抗辯權。②甲向乙交付馬之血統證明和獲獎證書系從給付義務,若甲不履行該從給付義務將導致乙訂立合同的目的不能實現(如轉售、參加比賽),乙可對甲主張同時履行抗辯權,拒絕支付價款。
例3甲、乙、丙約定各出資100萬元成立個人合伙組織丁。甲尚未履行出資義務,若甲請求乙履行出資義務,乙能否對甲主張同時履行抗辯權?①通說認為,三人以上的合伙,合伙人間無利益交換關系,僅有共同利益的促成關系,故乙不能對甲行使同時履行抗辯權。②若僅有甲、乙二人合伙,甲未出資并請求乙出資的,乙可對甲主張同時履行抗辯權。
例4甲、乙約定:“甲以30萬元從乙處購買汽車一輛,乙將該車交付給丙,丙有權請求乙交付。”后丙請求乙交付該車。①問:乙能否以甲尚未支付價款為由對丙主張同時履行抗辯權?②答: 可以。③《合同法》第64條規定的“向第三人履行的合同”中,符合條件的,債務人可對第三人行使同時履行抗辯權。
例5甲、乙訂立買賣合同約定:“甲以30萬元從乙處購買汽車一輛。甲于2015年3月1日一次支付全部價款,乙于2015年4月1日交付汽車。”假設直到2015年5月1日,甲、乙均未履行。此時,若乙請求甲先支付價款,問:甲能否對乙主張同時履行抗辯權?①此例的法律狀況是:甲、乙履行義務有先后順序,履行期限均已屆至,(應當后履行的)乙未履行卻請求(應當先履行的)甲履行。②通說認為,《合同法》第66條具有漏洞,應當通過“目的性擴張”予以漏洞補充,使其得以調整此例所述情形。③結論:甲可對乙主張同時履行抗辯權。
典型真題
甲于2月3日向乙借用一臺彩電,乙于2月6日向甲借用了一部手機。到期后,甲未向乙歸還彩電,乙因此也拒絕向甲歸還手機。關于乙的行為,下列哪些說法是錯誤的?(05年·卷三·55題一ABCD)
A.是行使同時履行杭辨權 B.是行使不安抗辨權
C.是行使留置權 D.是行使抵銷權
[答案解析]①甲、乙雖然互負義務,但不屬于因“同一個雙務合同”互負義務,故A選項錯誤表述,當選;B選項表述錯誤,當選。②乙占有的手機,與擔保的債權(請求甲返還彩電)不屬于同一法律關系,根據《物權法》第231條,C選項表述錯誤,當選。③甲、乙立負的債務不屬于同一種類、同一品質,根據《合同法》第99條,任何一方不享有法定抵銷權。故D選項表述錯誤,當選。
2.同時履行抗辯的效力:①行使的效力 ;②存在的效力
(1)同時履行抗辯權行使的效力
所謂“行使的效力”,指須經主張同時履行抗辯權,才能發生的效力。具體言之:①對方未履行義務并提出履行請求的,須主張同時履行抗辯權,才能產生有權拒絕履行全部對待給付義務的效果;②對方雖履行合同義務但不符合約定并提出履行請求的,須主張同時履行抗辯權,才能產生有權拒絕履行相應對待給付義務的效果。③在訴訟中,若被請求人未主張同時履行抗辯權,法院不得依職權援用同時履行抗辯權,而應對請求人,宣示無條件勝訴的判決。
例6甲商場在乙處定制100套服裝,每套1000元,未約定履行的先后順序。①若乙未向甲交付服裝即請求甲支付價款,甲可對乙主張同時履行抗辯權,拒絕支付10萬元(拒絕全部的履行請求)。②若乙僅向甲交付90套服裝但請求甲支付10萬元價款,甲可對乙主張同時履行抗辯權,拒絕支付1萬元(拒絕相應的履行請求)。
例7甲在乙處定制100套服裝,每套1000元,用于10周年國慶閱兵儀式的100人方陣。雙方未約定履行的先后順序。①若乙僅向甲交付90套服裝但請求甲支付10萬元價款,甲可對乙主張同時履行抗辯權,拒絕支付10萬元(拒絕全部的履行請求)。②原因:甲定制服裝用于閱兵儀式,乙的部分履行將導致甲的合同目的全部不能實現,甲對乙主張同時履行抗辯權時,即可拒絕支付10萬元。
(2)同時履行抗辯權存在的效力
所謂“存在的效力”,指無須主張同時履行抗辯權,即當然具有的效力。主要包括:①附同時履行抗辯權的債權不得以之為主動債權主張抵銷(見例8);②有同時履行抗辯權的債務人不陷于履行遲延(見例9);③對方欲解除合同,須提供自己的履行(見例10)。
例8甲、乙的買賣合同約定:“甲以30萬元向乙購買一輛汽車,2015年3月1日一手交錢一手交貨。”直到2015年4月1日,甲、乙均未履行合同義務。此外,因此前的借款合同,乙欠甲的 30萬元也已到期。①乙請求甲支付30萬元汽車款的債權屬于附同時履行抗辯權的債權(若乙未交付汽車,甲有權拒絕支付價款)。②乙不得主張,以乙對甲的30萬元汽車價款債權抵銷甲對乙的30萬元借款債權。因為這樣會損害甲的同時履行抗辯權。③相反,甲可主張,以甲對乙的30萬元借款債權抵銷乙對甲的30萬元汽車價款債權。因為,甲主張抵銷的行為可視為甲放棄其同時履行抗辯權。
例9甲、乙的買賣合同約定:“甲以30萬元向乙購買一輛汽車,2015年3月1日一手交錢一手交貨。”直到2015年4月1日,甲、乙均未履行合同義務,甲也一直未請求乙履行。①若乙于 2015年4月1日起訴甲,請求甲承擔遲延履行的違約責任,乙的請求不能成立。②原因:甲向乙支付30萬元價款的義務附同時履行抗辯權,同時履行抗辯的存在本身即排除遲延履行的成立。在乙未為對待給付之前,甲支付價款的義務縱屆清償期而未履行,亦不負遲延責任。
例10甲、乙的買賣合同約定:“甲以30萬元向乙購買一輛汽車,2015年3月1日一手交錢一手交貨。”2015年3月1日,乙未交付汽車即請求甲先支付價款,甲拒絕。此后,甲、乙均未履行合同義務,陷入僵局。2015年5月1日,乙通知甲解除合同(理由為《合同法》第94條第 (三)項)。①乙不享有解除權,甲、乙的買賣合同未被解除。②原因:甲拒絕支付價款系主張同時履行抗辯> 不陷于遲延履行。乙欲使甲陷入遲延履行,須先提供自己的履行(注意:是“提供履行”!),消滅甲的同時履行抗辯權,經催告后,甲在合理期間內仍不支付價款,乙才享有解除權。
3.同時履行的判決
舉一個例子說明“同時履行的判決”。這是一個新問題,多數人未意識到該問題的存在。我國法律沒有規定,尚屬法律空白。
(1)例子:甲、乙的買賣合同約定:“甲以30萬元向乙購買一輛汽車,2015年3月1日一手交錢,一手交貨。”到期后,雙方均未履行。2015年6月1日,甲起訴乙,請求乙交付汽車。①若乙未主張同時履行抗辯權,法院應判決乙向甲交付汽車;②若乙主張同時履行抗辯權,法院應作出同時履行的判決(又稱“交換給付的判決”)。
(2)同時履行判決的內容與本質。①內容:判決乙向甲交付汽車,但詼義務的履行,以甲向乙支付30萬元價款為前提。②本質:它是一個附生效條件的給付判決(執行名義附條件)。即乙向甲交付汽車義務的履行附條件,甲向乙支付30萬元價款之前,乙向甲交付汽車的義務不能強制執行,沒有執行力。
(3)同時履行的判決中“誰是勝訴方”?答案是:同時履行的判決,系原告勝訴的判決。即此例中,甲勝訴,乙作為敗訴方須承擔訴訟費用。主要理由:①鼓勵甲主動起訴,打破僵局;②甲的主張(附條件地)得到支持,不能說甲敗訴;③乙主張同時履行抗辯權,僅生暫停執行判決的效力,并非否定了甲的請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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