相關法條
《合同法》
第186條 贈與人在贈與財產的權利轉移之前可以撤銷贈與。
具有救災、扶貧等社會公益、道德義務性質的贈與合同或者經與合同,不適用前款規定。
第188條 具有救災、扶貧等社會公益、道德義務性質的贈與合同或者經過公證的贈與合同,贈與人不交付贈與的財產的,受贈人可以要求交付。
第189條 因贈與人故意或者重大過失致使贈與的財產毀損、滅失的,贈與人應當承擔損害賠償責任。
1.任意撤銷的條件:
(1)贈與財產的權利移轉之前。具體而言:①贈與動產的,尚未交付;部分交付的,僅能對未交付的部分行使任意撤銷權。②贈與不動產的,尚未辦理過戶登記手續(是否交付在所不問)。
(2)不屬于救災、扶貧等社會公益、道德義務性質的贈與合同或者經過公證的贈與合同(《合同法》第186條)。
對于“不能”任意撤銷的贈與合同:①贈與人不交付贈與的財產的,受贈人可以要求交付(《合同法》第188條);②因贈與人故意或者重大過失致使贈與的財產毀損、滅失的,贈 與人應當承擔損害賠償責任(《合同法》第189條)。
2.任意撤銷的后果。任意撤銷權為形成權,自贈與人撤銷的通知到這受贈人時即發生撤銷的效力。
(1)贈與合同自始或僅向將來消滅,贈與人不再承擔贈與的義務。但任意撤銷之前已經部分交付的動產,不得請求返還。
(2)贈與人有過失的,應當承擔締約過失責住,賠償受贈人信賴利益的損失。
典型真題
甲公司與某希望小學簽訂贈與合同,決定捐贈給該小學價值2萬元的鋼琴兩臺,后甲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更換,不愿意履行贈與合同。下列哪些說法是錯誤的?(00年·卷三·51題一 ABD)
A.贈與合同屬于單務法律行為,故甲公司可以反悔,且不承擔違約責任
B.甲公司尚未交付設備,故可撤銷贈與
C.乙小學有權要求甲交付鋼琴
D.若甲公司以書面形式通知乙小學不予贈與,則甲公司不再承擔責任
[答案解析],該題還提醒我們注意:《合同法》第76條規定:“合同生效后,當事人不得因姓名、名稱的變更或者法定代表人、負責人、承辦人的變動而不履行合同義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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