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公務員考試錄用違紀違規行為處理辦法》(人社部30號令)規定,公務員報名中,報考者提供的涉及報考資格的申請材料或者信息不實的,取消本次報考資格的處理。
報考者有惡意注冊報名信息,擾亂報名秩序或者偽造學歷證明及其他有關材料騙取考試資格等嚴重違紀違規行為的,取消本次報考資格的處理,并記入公務員考試錄用誠信檔案庫,記錄期限為五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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